進口瓷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為:「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乙案,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

2005-05-02 駐哥倫比亞台北商務辦事處經濟組
財政部、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09405501971號
經貿字第09402606260號

主旨:有關財政部及經濟部於94年 3月 9日以台財關字第09405001190號函及經貿字第09402602310號函會銜公告進口瓷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為:「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乙案,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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