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電動輔助自行車,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

2018-10-30 管理組產證管理科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704606050號

附件:如文(共7頁)

主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電動輔助自行車(如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中國大陸產製貨品利用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轉運輸往歐盟及美國,並偽報臺灣產製,以規避歐盟及美國對中國大陸課徵反傾銷稅及額外關稅,致歐盟及美國對我國相關產品展開反規避調查及課徵額外關稅,影響我國合法廠商之權益,爰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應事前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2),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輸出許可有效期30天,得分批出口。

(二)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另「檢附文件字號」欄位,應註明該輸出貨品之來源報單號碼,並檢附該報單影本。

(三)請至本部國際貿易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trade.gov.tw) 「輸出入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

  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及美國之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部長 沈榮津

點擊率: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