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自行車,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2018-11-13 管理組產證管理科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70460644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自行車(如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中國大陸產製貨品利用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轉運輸往美國,並偽報臺灣產製,以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課徵額外關稅,致美國對我國相關產品課徵額外關稅,影響我國合法廠商之權益,爰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之自行車,應事前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2),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輸出許可有效期30天,得分批出口。

(二)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另「檢附文件字號」欄位,應註明該輸出貨品之來源報單號碼,並檢附該報單影本。

(三)請至本部國際貿易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trade.gov.tw) 「輸出入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

  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之自行車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部長 沈榮津

點擊率: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