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辦理配額管理及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並自108年1月25日起實施。

2019-01-24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1月24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0150199號
附件說明:如文(1080150199-1.pdf)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辦理配額管理及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並自108年1月25日起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20條之2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下稱產證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之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並對其中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本部業於108年1月24日公告廠商輸出旨揭鋼鐵產品至歐盟應檢附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關出口。本局爰依規定委託鋼鐵公會辦理輸往歐盟9類鋼鐵產品之配額管理及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業務。
二、出口人應依產證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
(一)申請書。
(二)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件。
(三)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四季(108年4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剩餘配額時,出口人應另檢附切結書及雙方協議之文件。
三、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出口報單內容應依產證內容填報。
(二)單一證號產證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三)產證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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