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後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及放行前加工證明書,並自108年2月18日實施。

2019-02-15 管理組產證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2月15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0150374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後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及放行前加工證明書,並自108年2月18日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20條之2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下稱產證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因應歐盟對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並對旨揭貨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本局業已公告委託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鋼鐵產品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業務。
二、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旨揭鋼鐵產品倘已於108年2月1日前(含當日)輸往歐盟,出口人如應貨品出口需要申請產證,應依產證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後產證:
(一)申請書。
(二)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
三、原產地為外國,在我國加工(未實質轉型)後出口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依產證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
(一)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3、原產國(外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二)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1、出口報單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2、單一證號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3、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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