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自108年2月20日起原產地為外國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
內容: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2月18日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0150319號附件說明:如文(1080150319-1.pdf、1080150319-2.docx)主旨:公告自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2月18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0150319號 附件說明:如文(1080150319-1.pdf、1080150319-2.docx) 主旨:公告自108年2月20日起原產地為外國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因應歐盟對鋼鐵產品採行防衛措施,並對9大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本部業已公告廠商輸出我國產製之9大類鋼鐵產品至歐盟,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另利廠商自外國進口之鋼鐵產品在國內加工後(未實質轉型)可出口至歐盟及維護貿易秩序之需要,爰公告旨揭原產地為外國非屬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應於貨品放行前,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以外貨出口之方式向海關報關出口。 二、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 (一)申請書(如附件2)。 (二)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三)原產國(外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三、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出口報單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二)單一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三)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申請補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