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有效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止。

2019-05-02 管理組國際規範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5月2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0150929號

主旨: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有效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止。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國大陸製CCC2005.99.31.90-7及2005.99.32.90-6項下之「蔥仔酥與其他蔬菜混合調製品」2項貨品業經本部108年5月2日經貿字第10804602030號公告停止輸入。

二、上述貨品如於公告日前已開出信用狀、匯出貨款或貨品自國外裝運輸入,具有證明文件者,得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輸入。本專案核准有效期限至108年5月31日止,進口人取得本部專案核准後,應向本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限於108年5月31日(含)前報關進口。

局長   楊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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