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2019-09-11 管理組產證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9月11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0151747號

主旨: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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