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

2020-07-01 管理組廠商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7月01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90151723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國大陸製CCC8543.70.92.00-2「經皮神經電刺激器」1項貨品業經本部109年6月30日經貿字第10904603160號公告停止輸入。
二、上述貨品如於109年6月30日前,進口人申請之信用狀已開出、貨款已匯出或貨品已自中國大陸裝運輸出,具有證明文件者,得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輸入。本專案核准有效期限至109年7月31日止,進口人取得本部專案核准後,應向本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限於109年7月31日(含)前報關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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