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WTO要進行漁業補貼的談判?
海洋漁業是全球數千萬人賴以維生的產業,海產也是數十億人主要蛋白質的來源,然而隨著全球漁業規模擴大,漁船數量增加,將近9成的魚群繁衍的速度已跟不上捕撈的速度。雖然海洋漁類資源已被過度消耗,據統計,各國每年對漁業的補貼金額約350億美元,其中200億美元用來提升捕魚的能力,更加速了海洋資源的枯竭,若不想辦法挽救,未來海中可能再也無魚可捕。
由於WTO 負責制定國際貿易規則,包括各國的補貼措施。因此為了保護海洋資源,WTO 從 2001 年起展開規範漁業補貼的談判,歷經多年討論,終在2022年6月WTO第12屆部長會議(MC12)期間,就禁止補貼「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之漁業以及禁止補貼針對「過漁魚群(Overfished Stocks, OFS)」之漁業達成共識,並簽署漁業補貼協定(Agreement on Fisheries Subsidies)。
2026年3月MC14期間,通過漁業補貼部長決議(WT/MIN(26)/38、WT/L/1237),慶祝漁業補貼協定生效,並致力於推動其全面落實及第二階段協定談判。
WTO漁業補貼的談判在討論什麼?
漁業補貼談判目標為:禁止政府提供對魚類資源有害的補貼。因此,要先決定什麼是「對魚類資源有害」的行為。目前WTO討論到的有害類型包括:(1)非法捕魚(例如在未經許可的海域捕魚);(2)捕撈數量已經很稀少的魚類;(3)提升漁船捕撈能力(例如改良設備,讓漁船能捕更多魚)。
簡單來說,WTO漁業補貼談判要求會員的義務包括:
- 不能補貼涉及非法捕魚的漁船或漁民。
- 不能補貼漁船或漁民去捕撈數量已很稀少的魚類。
- 不能補貼漁船或漁民過度提升漁船捕撈能力。
在漁業補貼協定中,主要是規範前兩項義務;另規定在協定生效後4年內須完成全部談判,否則該協定將失效。因此會員在MC14後持續進行談判,以期達成全面協定,包括對造成產能過剩與過度捕撈(Overcapacity and Overfishing, OCOF)的補貼措施進一步規範,承認應對開發中與低度開發會員提供適當有效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期於MC15時向部長提出建議。
WTO 漁業補貼協定是否已生效?
依據WTO相關規定,WTO新的協定需有三分之二會員接受始能生效。我國已於2025年2月18日遞交接受書,第一階段漁業補貼協定並於同年9月15日達到生效所需門檻(即111個會員)。
WTO目前有166個會員,截至2026年9月17日,共有123個WTO會員接受漁業補貼協定。[1]
[1]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ulesneg_e/fish_e/fish_acceptances_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