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協定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
其於1993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簡稱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議定,屬WTO所轄之複邊協定,最主要目的在相互開放經談判議定之政府採購市場,範圍涵蓋中央機關、中央以下次一級地方機關、事業機構所辦理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因此,GPA係規範政府採購權利義務之國際框架,目的係降低對國內產品及供應商的保護,減少對外國產品及供應商的歧視,增加透明度以及建立磋商、監督和爭端解決機制。GPA每年共計可創造總值約1.7兆美元之貨品、勞務及公共工程服務等貿易。由各締約國代表所組成之政府採購委員會(Committe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負責監督協定之執行及管理。協定主要透過兩個機制運作:國家層次之國內檢討機制以及國際層次之WTO爭端解決機制。
目前GPA有19個締約方,涵蓋47個WTO會員 (包含歐盟及其28個會員國)以及29個觀察員,包括正在爭取加入之陸、俄等國。我國係於1995年3月,向WTO正式提出擬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初始承諾開放清單,並配合本協定之規定制定政府採購法,自1998年5月27日起施行,其內容包括招標方式、招標決標程序、廠商異議申訴制度等。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提出的入會申請案於2008年12月9日獲得政府採購委員會通過採認並於隔年7月15日正式成為第41個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方。
為協助我國中小企業爭取來自全球政府採購市場商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自2009年起委託外貿協會辦理「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專案」計畫,提供相關資源並輔導我國廠商積極爭取商機,以提高臺灣產業進軍國際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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