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參展補助資格如下:
1.企業:
(1)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署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2)前一年具有出進口實績(當年度補助作業之實績核計期間為前2年7月1日至前1年6月30日。依財政部關務署提供本署海關貿易統計資料為準),以及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依財政部關務署每日提供本署最新欠繳資料為準);但為配合政策,新創事業及拓展新南向市場之農業業者,不在此限。
(3)自貿易署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
(4)新創事業及拓展新南向市場之農業業者資格分別由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及農業部認定。
2.公協會:
(1)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2)前述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