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規定事項,規定依據,規定說明 一,農藥許可證等證照影本應加蓋申請人印鑑之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七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貿(七九)一發字第○七九二一號函,有關輸入規定代號「四○五」內容「‧‧‧非農藥許可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農藥許可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一節,其中授權文件或藥證影本上應加蓋申請人印鑑以示負責;至於該等證件上所加蓋原持有人之印鑑或章戳是否有變造或偽造等不法情事,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簽證單位不需查核。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登記證及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人用藥品許可證、醫療器材許可證等之授權使用情況,均比照前述農藥許可證辦理。 二,(進口轎車、旅行車或其他小客車之簽證規定),(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八十三年六月廿九日貿(八三)一發字第一一九五五號函(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貿(八九)一發字第八九○一○○二九八四號公告,(一)輸入許可證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繕明:1.年份(進口車輛以當年份或次一年份為原則,若為次一年份應分別繕明其 MODEL YEAR 及 MANUFACTURE YEAR ;若為舊年份新車,應繕明 BRAND NEW。)2.廠牌。3.車型。4.車種(轎車應繕明SEDAN,旅行車應繕明 STATION WAGON。至轎車、旅行車以外之其他小客車,應依原廠型錄繕明車種名稱,如VAN)。5.汽缸排氣量(CC數)。6.門數。7.座位數(座位不得超過九座)。8.左方向盤(LHD)。9.冷媒系統:限用非氟氯碳化物冷媒系統「(NON-CFC REFRIGERANT SYSTEM)」。10.引擎、種類:轎車、旅行車限汽油引擎車種,並應繕明「限使用無鉛汽油」;其他小客車如為汽油引擎者,應繕明「限使用無鉛汽油」。11.配備:標準配備,應註明WITH STANDARD EQUIPMENT;若另有選擇性配備,應繕明OPTIONAL EQUIPMENT,並詳列配備名稱、規格、數量;至與所申請車輛無關而非必需之貨名,應不得繕註。12.裝配觸媒轉化器(CATALYTIC CONVERTER)及活性碳罐(EVAPORATIVE EMISSION CONTROL CHARCOAL CANISTER)。(二)車輛計算單位一律用(UNT)。 三,(外銷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材、食品添加物、健康食品錠劑(或膠囊狀) 退運進口案件之處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貿(八六)一發字第○三九九二號函,有關廠商退運進口原屬國內產製之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材、食品添加物、健康食品錠劑(或膠囊狀)等外銷品,其輸入規定代號為「五○三」、「五○七」、五○四」、「五○八」或「五一一」者,依左列處理原則辦理:(一)藥品、含藥化妝品、醫療器材等外銷品退運,廠商可憑行政院衛生署原核發之相關製造許可證影本向海關報關提貨,惟持用「外銷專用許可證」之貨品,應逐案由行政院衛生署審查通過核發進口同意文件後始准復運進口。(二)不含藥化粧品(睫毛膏及眼線)外銷品退運,廠商可憑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或台北、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原核發之製造核備函辦理通關手續,惟持憑「外銷核備函」出口者,則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同意文件始准復運進口。(三)食品添加物、健康食品錠劑(或膠囊狀)等外銷品退運,因該等產品之查驗登記並不代表每批產品之品質及安全,故須由行政院衛生署逐批審查,瞭解其退運原因,並逐案由該署審查通過核發進口同意文件後始准復運進口。 四,「藥皂」與「含藥香皂」之區別,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十月三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六○二四七號函,香皂類含有之藥品符合衛生署公告「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者稱為「含藥香皂」,以含藥化粧品列管;如所含藥品成份超過該基準含量規定者,以藥品管理,稱為「藥皂」。 五,廠商申請進口航空器,不得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發之航空器飛航通知單替代同意文件辦理進口,(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貿(八六)一發字第○四○八六號函(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八十八年六月廿一日貿(八八)一發字第○七一二四號函(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公證字第○九二○○三四七六四○號函,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發之航空器飛航通知單,係該局核准航空器之飛航(入境維修)文件,該通知單係准許外國飛機降落我國機場維修,並未涉及輸入許可事宜。另查進口航空器依現行輸入規定「六○一」,應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同意文件逕向海關辦理通關進口事宜;上項同意文件不得以航空器飛航通知單替代。 六,國產電子遊戲機復運進口案件之處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貿(八七)一發字第號○二二九九函,進口臺灣製電子遊戲機成品,如經海關查明確屬外銷品退運案件,同意由原出口人向海關報關復運進口,免附經濟部「商業司」之評鑑分類文件,惟請海關另函請經濟部「商業司」專案列管;如係採購進口國產電子遊戲機成品案件,應依規定檢附經濟部「商業司」之評鑑分類文件向海關報運進口。 七,進口「解密軟體光碟」及出口「加密軟體」之相關規定,(一)進口部份:1.查「解密軟體光碟」依其用途之不同,分別核歸CCC8523.40. 90.10-3「藉自動資料處理機,提供給使用者處理或與機器互動,可以讀取之二位元方式複製儲存於機器之指令、資料、聲音、影像者」、8523.40.90.29-2「其他已錄製供雷射閱讀系統用碟片」及8523.40.90.90-6「其他已錄製光學媒體」項下,屬准許進口並免辦輸入許可證貨品項目,凡在貿易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可逕向海關報運進口。2.「解密軟體」及「加密軟體」均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該法保護。國內企業自國外進口盜版「加密軟體」者,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另如係進口正版軟體,依該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如無該法第87條之1所列之例外情形,仍將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二)出口部份:1.「加密軟體」如係經由網際網路傳輸者,依現行規定,不屬「貿易法」所稱之輸出行為;如該軟體已錄製於光碟者,依其用途亦核歸上揭CCC8523.40.90.10-3等3項號列項下,屬准許出口並免辦輸出許可證貨品項目,凡在貿易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可逕向海關報運出口。2.惟上述加密軟體載於儲存設備(如磁片、光碟、隨身碟、硬碟等相關貨品),且其技術屬經濟部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管制清單」中歐盟軍商兩用出口管制清單第五類「電信及資訊安全」所列管項目,則輸出該類貨品應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SHTC輸出許可證,憑證報關出口;出口人無法判定是否屬SHTC時,可向經濟部SHTC鑑定及稽查小組鑑定組申請鑑定。3.國內企業欲出口「加密軟體」到國外,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惟是否違反輸入國之著作權相關法令,須視當地國之規定。(三)進口稅部份:1.資料處理設備之媒體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如該軟體之價值與媒體本身價值可區分者,應於報單及發票報明其價值,則該軟體價值不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進口套裝軟體其軟體與媒體本身價值可區分者應可適用前述規定而不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關稅。2.直接透過網際網路傳送之解碼軟體,並無課徵關稅之規定。如係已錄製於光碟或磁帶之軟體,自國外進口,經電腦處理後復運出口者,可依「關稅法」第30條規定免徵關稅。貨物進口時應繳納稅款保證金,於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口時退保證金。,達洋漁船魚貨交由其他漁船或漁獲物運搬船運回國內銷售者,免辦進口簽證;委由商船或飛機運回國內銷售者,經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或人員簽證確定者,應憑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文件辦理進口簽證及免徵進口關稅。 八,(自國外輸入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堆高機、研磨機等機械器具應實施型式檢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二日台八十七勞安一字第○○三八八六號函,自國外輸入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堆高機、研磨機等機械器具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防護標準,另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六條規定:「國外輸入之機械、器具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檢定機構檢定」;上述檢定機構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勞安二字第○五六三二六號公告指定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安全衛生技術發展中心為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 九,「床頭音響組合」之稅則歸類,財政部關稅總局八十七年二月廿七日台總局稅字第八七一○一四一四號函,一般床頭音響組合若屬不可分開販售或搭配者,其分類原則,應視實際貨品係屬複合機或機器組合,分別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十六類類註三之規定,按其主要功能歸類,或該類註四按發揮顯明之功能歸類。至一般功能平均,可播放CD唱片、錄音帶及收聽廣播功能者,則宜歸屬稅則第八五二七節「無線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廣播接收機,不論是否併裝錄或放音器具或計時器者均在內」節下。備註:(一)第十六類類註三:「除另有規定外,複合機係由兩具或兩具以上機器組合成另一具完整之其他機器,使兼具兩種或兩種以上補助或交互功能者,按其主要功能之機器歸入應列之節。」(二)第十六類類註四:「機器(包括機器組合)具有個別之構件(不論單獨或以管線、傳動裝置、電纜或其他裝置連接者)供發揮顯明之功能者,按其功能歸入適當之節(第八十四章或八十五章)。」 十,廠商申請進口不符輸入規定車輛案件之處理,(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輸出入審查工作小組第一三六八次會議(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輸出入審查工作小組第一四○○次會議,(一)符合左列條件之車輛可逕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1.研發車:限汽車自製率工廠進口,同一車型以五輛為限,並限不得領照行駛。2.展覽車:須檢附展覽之證明文件(國內主管機關同意舉辦之證明、自辦者檢附邀請函等相關證件),同一車型以兩輛為限,並限不得領照行駛及限期復運出口。3.古董車(車齡在二十年以上者):限專供收藏展示用,且不得領照行駛。(二)前述(一)所列三種車輛以外者,須檢附主管機關(工業局或交通部路政司)同意文件,向貿易局專案申請。 十一,廠商申請進口B型肝炎疫苗及外檢驗試劑應依藥事法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辦理,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衛署藥字第八七○三○九二四號函,(一)進口B型肝炎疫苗應依藥事法及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相關規定執行國內臨床試驗及檢附資料辦理藥品查驗登記,領有藥品許可證後,於進口時逐批辦理檢驗封緘程序,始得於國內銷售。(二)需辦理藥品查驗登記之體外檢驗試劑:(1)ANTI-A、ANTI-B血型分類試劑 (2)肝炎檢驗試劑 (3)HIV檢驗試劑 (4)HTLV檢驗試劑。非屬上述類別之體外檢驗試劑列屬「暫無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 十二,(外層為塑膠皮(底材為紡織材料)製成之衣箱、手提袋等類似容器之歸類),貨品分類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八五二次委員會決議,外層為PVC合成皮、PU合成皮及其他合成皮(底材均為紡織材料)製成之衣箱、手提箱、化粧箱、公事箱、公事包、書包、手提袋及其它類似容器等貨品,其表面材質為塑膠,依美國海關稅則號列第四十二章附註二:列入第四二○二‧二二及四二○二‧三二目以塑膠浸漬、塗布、被覆或黏合之紡織物製成之貨品,視其表面之材質為紡織材料或塑膠材料而歸入其相關稅則號列項下之釋示,分別核歸CCC四二○二‧一二、四二○二‧二二、四二○二‧三二及四二○二‧九二目「外層為塑膠(布)者」之相關號列。 十三,進口車輛原產地認定標準,(一)財政部關稅總局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台總局驗字第八七一○六三四六號函(二)財政部關稅總局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台總局驗字第八八一○○七一三號函,(一)進口貨品報運進口時須在進口報單上註明來源地名(產地或生產國別)。進口車輛之產地,係依照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如附錄五),由海關就申報進口之貨物及有關文件查明認定之(如型錄、說明書、原廠出廠證明等),但海關如認為有必要,或查驗認定不易者,得請納稅 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書作為參考資料。產地證明書並未限定簽署人之機關或職務,惟若係由官方機構核發者,較具公信力。原產地之認定如有疑義時,再由進口地關稅局報請關稅總局會同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會商決定。(二)進口車輛如自零件至成品均由出口國或地區所產製或裝配者,即以該國或該地區為其原產地;如車輛之裝配、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該車輛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何謂實質轉型請參照「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 十四,小汽車及其底盤實施關稅配額採事先核配方式之相關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貿(九○)一發字第○九○九○一四一七○三公告,(一)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加拿大、美國及歐盟以外之其他WTO會員製造之小汽車及其底盤,實施關稅配額採事先核配方式辦理,其核配方法及進口人申請關稅配額證明書應檢附文件規定如下:1. 由製造國自行分配:南非、澳洲、墨西哥、泰國、馬來西亞、韓國及日本等七國製造者,由該等國家自行核配;進口人應檢附製造國核配文件或貿易局轉知函件憑辦。2. 依申請先後順序分配:其餘WTO會員製造者,依申請先後順序分配;進口人應檢附裝運提單影本憑辦。當申請數量累計達配額數量之八十%時,貿易局將公告預知。當申請數量累計達配額數量之九十五%時,由貿易局逐日核配,若當日總申請量未超過可分配配額數量,即按申請數量全數核配;如超過可分配配額數量,則按申請數量之比例分配。(二)進口人申請前項關稅配額證明書,應繕具關稅配額證明書申請書,並檢附前述規定文件,向貿易局第一組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