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告自本(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自「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簡稱CWC公約)」締約國輸入CWC公約所列管化學物質,依其締約國政府規定須取得我國核發相關證明文件時,由本局、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

1999-06-22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
發文日期:88年06月22日 類別:輸入公告

發文字號:貿(八八)一發字第○七一三六號

主旨:

茲公告自本(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自「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簡稱CWC公約)」締約國輸入CWC公約所列管化學物質,依其締約國政府規定須取得我國核發相關證明文件時,由本局、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政府主管機關(構)核發「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書END-USE CERTIFICATE FOR CHEMICALS OF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依據:

「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及「經濟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策略推動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自CWC公約締約國輸入其所列管之化學物質,為配合締約國之規定核發相關證明文件,原係由本部工業局自八十七年七月起受理進口人申請並予以核發「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證明書END-USE CERTIFICATE FOR CHEMICALS OF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茲為將CWC公約列管化學物質之出進口管理事項納入「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予以規範,自本(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改由本局、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政府主管機關(構)接辦上述發證業務,並將證明文件之中文名稱修訂為「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書」,英文名稱不變,以符合該辦法第七條規定。

二、進口人如係出進口廠商(加工出口區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廠商除外)、法人、團體或個人應向本局申請;加工出口區廠商,應向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廠商,應向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政府機關(構),應向其主管機關(構)申請。軍事機關(構),應向其主管之軍事機關(構)申請,仍依現行武器裝備等軍品採購程序自行辦理。

三、進口人申請核發「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書」,除繕打「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書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END-USE CERTIFICATE FOR CHEMICALS OF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一式三聯,如貨品明細欄不足繕打,可附加繕「貨品明細加貼聯」一式三聯)外,另需檢附「進口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WC)列管化學物質用途報表」(由製造廠商填寫)、工廠登記證(由申請人為自用製造廠或委託進口之最終使用製造廠提供之。如係科學工業園區之廠商,應檢附園區事業登記證;如係加工出口區之廠商,應檢附該區營利事業登記證)、列管化學物質具體之反應方程式或詳細製程說明書(由製造廠自行繕寫),以投件或郵寄方式送發證機關(構)審核。
四、檢附「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書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END-USE CERTIFICATE FOR CHEMICALS OF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一式三
聯,含「貨品明細加貼聯」(COMMODITY DESCRIPTION SUPPLEMENT)一式三聯,如附件一)、
「進口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WC)列管化學物質用途報表」(格式如附件二)、「聯合國禁止
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用途保證書申請書填寫說明」(如附件三);「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
約列管化學物質一覽表(依CWC公約列管之表別順序排列)」(如附件四)及「聯合國禁止化學武
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依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順序排列)」(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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