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之輸入條件,自即日起實施

2001-04-10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
發文日期:90年04月10日
發文字號:貿(九0)一發字第○九○○一○○七四二○號
主旨:
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之輸入條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經本局核准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申請輸入未經本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物品,供作推廣外銷或研究用之樣品,但應以少量且與其所營事業項目或其主要產品及研究開發目的相符者。
二、未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申請輸入自用之研究用樣品,應與申請人身分及研究目的之特定項目相符,並以少量進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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