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修正大陸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

2003-07-21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
發文日期:92年07月21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九二二○○二一七四○號
主旨:
公告自即日起修正大陸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為進一步簡化行政手續,並方便各界瞭解大陸物品開放進口項目及其相關規定,大陸物品輸入管理,已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由農、工產品正負面兩表並列之方式,改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辦理。在「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MW0」代號者,為「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列有「MP1」代號者,屬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其餘未列有「MW0」或「MP1」代號者,為「大陸物品准許輸入項目」。
二、上述列有「MP1」代號之項目,由於其詳細品目無法於「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一一列出,故另編入「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據以執行。表列項目,其CCC號列後加註「EX」字樣者,表示該號列項下僅開放進口符合該中、英文貨名之大陸物品。另表列「特別規定」包括「MXX」及「NXX」兩項。
三、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除「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121」(由貿易局簽發輸入許可證)之項目,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MP1」(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特別規定」欄列有「MXX」代號之項目,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簽證外,其餘項目免辦輸入許可證。
四、前項適用免除輸入許可證措施之進口人,包括:
(一)經國際貿易局核准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
(二)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
(三)已立案私立小學以上學校。
(四)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五)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六)其他進口人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五、輸入大陸物品,應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經授貿字第○九一二○○二一七二○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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