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冷凍蔬果加工廠申請輸入大陸冷凍蔬果加工外銷之輸入條件」自本(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2001-05-17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
發文日期:90年05月17日
發文字號:經(九0)貿字第0九0二00二0七五0號
主旨:
公告「冷凍蔬果加工廠申請輸入大陸冷凍蔬果加工外銷之輸入條件」自本(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冷凍蔬果加工廠申請輸入大陸冷凍蔬果加工外銷之輸入條件如下:
一、 申請間接進口經濟部公告列為准許輸入之大陸冷凍蔬果,限全數加工外銷,不得將進口之貨品或其製品流入國內市場,其加工之製品應符合「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中第四條有關實質轉型之規定。
二、 申請工廠以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產品項目為冷凍蔬果或冷凍脫水蔬果,並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者為限。
三、 申請工廠每次申請數量原則不得超過半年期間加工需要量。

四、 申請工廠間接進口大陸冷凍蔬果,係用於產製冷凍混合蔬菜供應外銷時,應摻配國內生產之其他項目冷凍蔬菜為主原料,加工出口。
五、 申請工廠申請核發「輸入大陸冷凍蔬果加工外銷證明文件」,應檢附工廠登記證、工廠產能分析表、預計年度生產計畫、預估輸出冷凍混合蔬菜配方比例及全數加工為冷凍混合蔬菜或其他經實質轉型之貨品外銷,絕不流入國內市場之切結書等文件向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辦理。
六、 申請工廠應將申請進口貨品之進口數量、加工耗用、製品出口、製品及半成品庫存數量等資料送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核銷保存,以便本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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