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未經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非屬關稅配額項目之農漁畜產品者,得進儲保稅倉庫之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2003-08-19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92年08月19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九二二○○二二○○○號
主旨:
公告修正未經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非屬關稅配額項目之農漁畜產品者,得進儲保稅倉庫之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保稅倉庫(含發貨中心保稅倉庫)」准許進儲旨揭之大陸地區物品,轉售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但經海關公告不得保稅之項目,不准轉售保稅工廠。
二、「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帳冊電腦化保稅倉庫(含帳冊電腦化發貨中心保稅倉庫)」進儲旨揭之大陸地區物品,准許重整後全數外銷。所稱「重整」係指「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等方式。
三、「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含與海關連線可供海關遠距查核之帳冊電腦化發貨中心保稅倉庫)」進儲旨揭之大陸地區物品,准許以原型態轉售(轉儲)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或重整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
四、前述保稅倉庫進儲、轉售(轉儲)旨揭之大陸地區物品時,免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逕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承購之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應分別依「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相關規定,向本部國際貿易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專案申請許可;惟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免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逕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

五、前述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及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其相互間轉售(轉儲)旨揭之大陸地區物品,應以逐批方式向海關申報。但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並應於轉售(轉儲)前逐批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核准,該局於核准後應將同意文件影本分送買方轄區海關。六、本部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經授貿字第○九二二○○二○五六︱○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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