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局向明甫企業有限公司等100家出口人催收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函件

2009-09-23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 09801515090號
附件:如文(計12頁)(E-0980151509-A.rtf、
E-0980151509-B.rtf)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向明甫企業有限公司等100家出口人催收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函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明甫企業有限公司等100家出口人(詳如附件)因滯欠推廣貿易服務費,經本局於98年4月6日以貿服字第09800036490號函催繳在案。該等函件依各該出口人登記地址及其負責人戶籍地址交郵投遞,惟因遷移處所不明致函件無法投遞,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示送達於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滿20日發生效力。
三、上揭函件現由本局貿易服務組保管,出口人請向該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電話:02-23977359)領取並儘速繳納,未繳清者,本局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點擊率:1514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