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華盛頓公約(CITES)第十二屆締約國大會通過之動植物附錄及我國相關動植物名單。

2003-07-08 資訊室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92年07月08日 類別:其他公告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九二○○○八○七四|○號

主旨:

公告修正華盛頓公約(CITES)第十二屆締約國大會通過之動植物附錄及我國相關動植物名單。

依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農林字第○九二○一二一○三四號函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農林字第○九二○一三二九五二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修正「華盛頓公約附錄一、二動植物物種」名單(附件一)、「屬華盛頓公約附錄一、二列管,但不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之動物物種」名單(附件二)、「非屬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但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之動物物種」名單(附件三)及「非屬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但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列管之植物物種」名單(附件四)。
二、查「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英文縮寫:CITES,簡稱華盛頓公約)第十二屆締約國大會通過新增列管淡水龜、鱉、鯨鯊(豆腐鯊)、象鯊(姥鯊)、海馬、大葉桃花心木(僅新赤道族群)、棕櫚及癒瘡木等物種,其中海馬及大葉桃花心木等二項將分別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另決議符合條件之蝴蝶蘭屬人工雜交種可排除列管,又部分鸚鵡物種由附錄二調升至附錄一。其餘增刪物種及調整列管等級之修訂資料,請參考附件五。

三、進口屬前述華盛頓公約附錄一、二列管之動植物物種,依規定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CITES出口許可證;出口上述物品則應檢附本局核發之CITES出口許可證。如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之動物物種,進出口均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同意文件。至出口「非屬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但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列管之植物物種」者,亦須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文件向海關報關出口。

四、本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貿(八九)一發字第八九○○○一六二一二號公告及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貿二字第○九一○○○一三四三∣○號公告之相關動植物物種名單同時停止適用。
附件一 CITES附錄一、二動植物種
附件二 未列入野動法之CITES動物
附件三 非CITES,但屬野動法物種
附件四 非CITES列管之珍貴稀有植物
附件五 CITES第十二屆締約國大會採認之CITES附錄一、二物種修訂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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