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0511.99.20.00-0「皮屑及皮廢料」等22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531」及CCC0511.99.20.00-0「皮屑及皮廢料」等21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551」內容。

2012-09-13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17022286號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0511.99.20.00-0「皮屑及皮廢料」等22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531」及CCC0511.99.20.00-0「皮屑及皮廢料」等21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551」內容。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101)年7月4日環署廢字第1010056344號函及9月5日環署廢字第1010080117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需要,CCC0511.99.20.00-0「皮屑及皮廢料」等22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531」內容修正為:「應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出口目的國為日本者,應另檢附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越境轉移-轉移文件,憑以報關出口。」;CCC0511.99.20.00-0「皮屑及皮廢料」等21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551」內容修正為:「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出國為日本者,應另檢附日本海關已用印之「輸出移動書類」,憑以報關進口。」
二、檢附貨品輸出規定及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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