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10460422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查本部前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大陸地區,屬輸往管制地區。為兼顧國家安全與產業發展,參考日本、韓國及歐美等國家之作法,修正輸往管制地區為大陸地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限化學機械研磨機、光阻剝除機、光阻顯影機、快速高溫熱處理機、沉積設備、洗淨設備、乾燥機、電子顯微鏡、蝕刻機、離子植入機、光阻塗佈機、微影設備等十二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其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大陸地區適用非管制地區之規定。
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