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C.C.C. 2103.90.90.10-2「一般料理酒,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0.5%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

2012-10-30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17025412號
附件:如文(計11頁)(1017025412-1.xls)

主旨:公告修正C.C.C. 2103.90.90.10-2「一般料理酒,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0.5%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等46項貨品輸入規定代號「463」之內容,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實施。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財政部本(101)年10月16日台財庫字第1010068077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財政部管理需要,公告旨揭46項貨品輸入規定代號「463」之內容修正為:「一、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免附:(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二)酒:5公升。二、進口供分裝之菸,業者於報關時應報明其用途,並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
二、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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