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之輸入條件」,自即日起實施。

2013-03-11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0240005420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告「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之輸入條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國內廠商出口國產成品布料(包括表布及裡布)委託大陸加工之梭織或針織成衣,及國內廠商出口國產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或鉤織毛衣,可依本輸入條件辦理進口,以供內銷。
二、出口之國產成品布料、紗線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成衣,範圍限制如下:
(一) 出口之國產成品布料、紗線係列屬CCC第50章至第60章之貨品。
(二) 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成衣係列屬CCC第61章、第62章之貨品,其輸入規定欄列有「MP1」代號,且輸入特別規定為「M78」、「M79」代號之貨品。
三、申請人應具有出進口廠商資格,但不限於台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台灣針織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毛衣編織工業同業公會或台灣加工出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四、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數量或淨重量,不得超過出口成品布料扣減加工損耗(加工損耗率為10%)後之數量或淨重量。出口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毛衣,其申請進口毛衣數量或淨重量,不得超過紗線扣減加工損耗(加工損耗率為5%)後之數量或淨重量。
五、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限於國產成品布料、紗線出口後6個月內向各相關公會申請同意書,並憑公會簽發之同意書於1個月內辦理簽證。
六、申請人於出口國產成品布料、紗線時,應依關稅法規定主動向海關申請留樣(由海關加封交申請人保管),並於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數量、規格,註明「委託大陸加工」字樣及加工後之成衣品名、數量、規格。
七、申請人進口成衣,應填具「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申請書」(一式二聯,如附表),並檢附經海關簽章之原料出口報單副本向下列各相關公會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始予核發「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同意書」(以下簡稱「輸入同意書」):
(一) 出口國產成品梭織布料委託大陸加工之梭織成衣-向台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二) 出口國產成品針織布料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成衣-向台灣針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三) 出口國產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或鉤織毛衣-向台灣區毛衣編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四) 加工出口區廠商出口前3項國產成品布料、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並得向台灣加工出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八、申請人應檢附「輸入同意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9條規定,向本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輸入許可證。
九、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MADE IN CHINA」或類似文字,且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否則不准通關稅放(如僅以黏性標籤浮貼者即不具牢固性)。
十、依本輸入條件進口之成衣,其原出口之布料或紗線,不得在大陸磨面、印染或整理,應以原樣進口。進口之成衣需經水洗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出口通關時留取出口布料樣品(數量為全幅寬、兩邊均有布邊,長度至少1碼)。
(二) 於水洗加工後之成衣復運進口時,其屬應驗者,應向海關隨貨提供:1、水洗後布料樣品(數量為全幅寬、兩邊均有布邊,長度至少1碼)。2、成衣樣品。
十一、報關進口成衣時,應依海關規定辦理,其屬應驗者,申請人應檢附原出口留樣之貨樣,由海關查驗核對。
十二、申請人應將出口國產成品布料、紗線、進口成衣及庫存之數量詳實登載列冊,並保存相關憑證,以便各相關公會及貿易局查核。
十三、各相關公會應於每半年將同意輸入案件彙總列表,函報貿易局核備。
十四、本部96年1月2日經授貿字第09620020011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部  長 張家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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