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之輸入條件」,自本(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2001-05-10 資訊室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90年05月10日
發文字號:經(九0)貿字第0九0二00二0七二0號
主旨:
公告「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之輸入條件」,自本(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之輸入條件如下:
一、國內廠商間接出口國產成品布料(包括表布及裡布)委託大陸加工之梭織或針織成衣,及國內廠商間接出口國產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或鉤織毛衣,可依本輸入條件辦理間接進口,以供內銷。
二、出口之國產成品布料、紗線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成衣,範圍限制如下:
(一)出口之國產成品梭織布料,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1-1,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梭織成衣,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1-2。
(二)出口之國產成品針織布料,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2-1,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針織成衣,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2-2。
(三)出口之國產紗線,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3-1,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針織或鉤織毛衣,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如附表3-2。
三、申請人應具有出進口廠商資格,但不限於台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針織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區毛衣編織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四、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數量或淨重量,不得超過出口成品布料扣減加工損耗(加工損耗率為一0%)後之數量或淨重量。出口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毛衣,其申請進口毛衣數量或淨重量,不得超過紗線扣減加工損耗(加工損耗率為五%)後之數量或淨重量。
五、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限於國產成品布料、紗線出口後六個月內向各相關公會申請同意書,並憑公會簽發之同意書於一個月內辦理簽證。
六、申請人於出口國產成品布料、紗線時,應依關稅法規定主動向海關申請查驗及留樣(由海關加封交申請人保管),並於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數量、規格,註明「委託大陸加工」字樣及加工後之成衣品名、數量、規格(出口報單上之買受人應與進口報單上之供應商相同。)
七、申請人進口成衣,應填具「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申請書」(一式二聯,如附表),並檢附經海關簽章之原料出口報單副本向下列各相關公會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始予核發「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同意書」(以下簡稱「輸入同意書」)及「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進口紀錄表」(以下簡稱「進口紀錄表」):
(一)出口國產成品梭織布料委託大陸加工之梭織成衣│向台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二)出口國產成品針織布料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成衣│向台灣區針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三)出口國產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或鉤織毛衣│向台灣區毛衣編織工業同業公會申請。
八、申請人應檢附「輸入同意書」及「進口紀錄表」向本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辦理簽證時,由貿易局於「進口紀錄表」登載簽證數量,並於輸入許可證上註明「報關進口時應核對原出口留樣無誤後始准進口」字樣後發還申請人。
九、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 MADE IN CHINA」或類似文字,且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否則不准通關稅放(如僅以黏性標籤浮貼者即不具牢固性)。
十、依本輸入條件進口之成衣,其原出口之布料或紗線,不得在大陸磨面、印染或整理,應以原樣進口。進口之成衣需經水洗者,應依下列規定洽海關辦理:
(一)出口通關時留取出口布料樣品(數量為全幅寬、兩邊均有布邊,長度至少一碼)。
(二)於水洗加工後之成衣復運進口時隨貨提供:
1、水洗後布料樣品(數量為全幅寬、兩邊均有布邊,長度至少一碼)。
2、成衣樣品。
十一、報關進口成衣時,申請人應檢附貿易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及原出口留樣之貨樣,主動向海關申請查驗。
十二、依本輸入條件進口之成衣,不得輸往設限國家或地區。
十三、申請人應於成衣進口後,自行登載「進口紀錄表」,於每份「輸入同意書」核准進口之成衣全數進口後一個月內,將「進口紀錄表」影本連同海關簽章之進口報單副本,向各相關公會辦理銷案。
十四、申請人應將出口國產成品布料、紗線、進口成衣及庫存之數量詳實登載列冊,並保存相關憑證,以便各相關公會及貿易局查核。
十五、各相關公會應於每半年將同意輸入案件及申請人銷案紀錄彙總列表,連同每一同意案件之「進口紀錄表」影本函報貿易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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