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08年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及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申請「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計畫之業務補助。

2018-10-09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09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070250662號
附件說明:如文(1070250662-1.pdf)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08年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及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申請「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計畫之業務補助。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1款舉辦國際展覽及第2款參加國際展覽(參展項目)。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補助辦法」第4條第1款及第2款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及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二、申請之單位須會務運作正常(按照內政部規定會務運作不正常,包括1年內未至少召開2次理監事會議、1年內未至少召開1次會員大會、連續4年未開會員大會及理事長任期已滿未改選等4項)。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7年11月8日止,以郵戳(郵寄者)或本局收文日【親自送件者,須於本局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送達,逾時不受理(如非屬郵局投遞之其他方式如快遞、宅急便等視同親送)】為憑,逾期歉難受理。
四、經費來源:108年度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經費為準。
五、計畫執行期間: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申請方式:申請補助之公函1份,並請檢附下列文件各3份,依序彙整後,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辦理。本局地址:臺北市湖口街1號,承辦人員:林建興,連絡電話:(02)2397-7318,傳真:(02)2322-4383。
(一)「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書」:請配合政府政策(如新南向市場)提出參展計畫,並按擬獲得補助展項之優先順序填列。
(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計畫書」(請至本局經貿網站「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之「展覽代碼查詢」項下查詢並填列展覽之代碼及中英文展覽名稱申請):每一展覽均應填列本計畫書,並請按前述「申請書」所列計畫順序排列。
(三)「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每一展覽均應填列本預算表,並請附於前述各展項計畫書後。
七、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參加國際展覽」計畫應請詳實規劃,參展廠商家數原則不得少於2(含)家(附件1)。並請依規定將5成以上補助款回饋予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參展廠商,核銷時請一併檢附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惟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不受參展廠商家數不得少於2(含)家及5成補助款之限制。
(二)參展攤位面積不足90平方公尺之展項,不予補助差旅費;超過90平方公尺者,補助1位隨團工作人員。
(三)參加展覽每展項及每攤位(9平方公尺)按地區別補助標準及上限(如附件2)。實際參展攤位數較核定補助攤位數除不可歸責於申請補助單位之因素外,不得減少達40%(含)以上。
(四)對中國大陸之補助,依行政院規定以不超過補助總額25%為限。北韓舉辦之國際展覽,不予補助。目前國際間對伊朗有相關制裁規定,請申請單位謹慎考量與該國可能之貿易風險,並請申請單位注意可出口之產品項目及產品出口後之貨款取得。
(五)核定後如需變更或取消展覽名稱、時間、地點、攤位數等,請依「補助辦法」第12條規定,均應於計畫預定執行15日前另備函向本局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六)接受本局補助之計畫,應依「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暨附表」之規定辦理核銷事宜,該規定已建置於「本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請點選「廠商拓銷資源」→「廠商拓銷輔導資源」→「基本法規」),即可自行下載參用。
(七)本局依據「補助辦法」已訂定各類書表格式,並建置於本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請點選「廠商拓銷資源」→「廠商拓銷輔導資源」→「相關表格」→「108年國際展覽業務之申請補助相關表格」),請自行下載使用,並務請切實使用新版規定之表格,且詳實填繕各欄位,以利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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