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2018-10-26 管理組廠商管理科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704605990號

 

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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