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08年第1次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之申請。

2018-12-07 資訊室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07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070250826號
附件說明:如文(貿易局設計圖-A款、B款非吊點式、B款吊點式及C款、作業原則及附件2至附件6)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08年第1次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之申請。
依據:貿易法第20條第2項及本部107年11月26日修正發布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2款參加國際展覽(建置國家形象館項目)。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拓展臺灣製造重要產品及提升國家整體形象,協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
二、辦理方式: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申請設立形象館,限採用本局選定之A、B、C款設計圖之其中1款,其中B款分為吊點式設計圖及非吊點式設計圖【詳附件「108年第1次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國家形象館(區)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
三、申請期限及方式:自即日起至107年12月28日(星期五)止,逾期或逾時不予受理;其方式如下:
(一)以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非以掛號郵寄者,以本局實際收文日為送達日(收件者:本局秘書室總收發)。
(二)親自或以快遞、宅急便等方式送件者,需於本局秘書室總收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送達(本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本案承辦人:王小姐,電話:02-23977317;收件者:本局秘書室總收發)。
四、計畫執行期間:以開展日為1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間之展覽為準。
五、相關作業原則:有關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辦理方式及審核原則(包括申請國家【地區】及門檻、補助上限、補助項目及補助限制等)、評選方式、申請應備資料、注意事項及各式表格等,請詳參「作業原則」(如附件)。
六、經費來源:108年度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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