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302項...

2019-01-24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1月24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80460044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302項我國產製之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並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並依照104至106年平均進口量,以每年加計5%之方式核配配額,配額外鋼鐵產品進口將課徵25%關稅,為期3年(自107年7月19日實施臨時性防衛措施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歐盟對其中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品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

三、旨揭貨品第1期之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詳如歐盟對我國9類鋼鐵產品之國家配額表(附件1)。

(二)實施期間:自108年2月2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

(三)核配方式:
  1.出口實績配額,占配額總量80%:
 (1)104年至106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2),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3) 於108年1月28日(含)下午5時前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核配。      
(2)108年3月31日止獲配廠商未使用之配額(即未實際出口者),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獲配廠商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08年3月31日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延期使用,並應於108年4月30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3)獲配配額廠商得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4)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
 2.自由申請配額占配額總量20%,由本部視廠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
(1)未獲出口實績配額及個別廠商獲配配額已使用完之鋼鐵製造業者得申請前述釋出之配額。108年2月2日起每日中午12時(含)前檢附交易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者,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人書件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
  (2)獲配自由申請配額廠商出口旨揭貨品至歐盟,應檢附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於108年5月15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108年4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剩餘配額時,出口人應檢附切結書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向海關申報出口;並於108年7月10日前檢附歐盟進口人108年6月30日前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時,自出口人未來獲配額度扣除。

五、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附件5)。

部長   沈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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