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如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二日生效

2019-02-02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1月24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804600450號

主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如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生效。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對全球26類鋼鐵產品採取防衛措施,其中9類鋼鐵產品(依我國貨品號列有302項)我國獲歐盟給予國家配額。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302項鋼鐵產品,應依下列規定事先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2):

(一)申請時應檢附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

(二)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三) 請至本部國際貿易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trade.gov.tw) 「輸出入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302項鋼鐵產品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部 長 沈 榮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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