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 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

2019-04-26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4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8046019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 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302項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如附件1),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2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並依照104至106年平均進口量,以每年加計5%之方式核配配額,配額外鋼鐵產品進口將課徵25%關稅,為期3年(自107年7月19日實施臨時性防衛措施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歐盟對其中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歐盟防衛措施第2期配額期間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品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第2期產證。
三、旨揭貨品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9類鋼鐵產品之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詳如附件2,倘歐盟於本公告實施後修正配額措施,由鋼鐵公會依實際情形調整。
(二)核配方式:
1、出口實績配額:
(1)105年至107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3),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4) 於108年4月30日下午5時前(含)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08年5月1日起申請使用。
(2)獲配配額廠商未於109年1月31日前申請利用之配額,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獲配配額廠商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09年1月31日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5)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並應於109年2月29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3)獲配配額廠商得於109年1月31日前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6)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受讓廠商未於109年1月31日前申請利用之配額,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受讓廠商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09年1月31日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5)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並應於109年2月29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4)出口人第1期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本期獲配額度扣除,扣除數量將按本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2、自由申請配額,由本部視廠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
(1)可申請對象:
甲、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乙、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以履行單一交易;
丙、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證為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屬製品製造業」)。
(2)108年7月1日起每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3個月內交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7)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者,由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人書件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09年5月15日,最遲應於109年5月15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未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3)利用自由申請配額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歐盟,倘109年5月15日後該類別仍有配額,廠商得向鋼鐵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109年7月10日前檢附歐盟進口人109年6月30日前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4)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自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剩餘配額(開放申請時間自109年2月14日起;採空運出口者,開放申請時間自109年3月1日起)時,出口人應檢附切結書(附件8)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並於109年7月10日前檢附歐盟進口人109年6月30日前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除;扣除數量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出口人不可於下期申請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及爭取歐盟第4季剩餘配額之產證。
五、本部貿易局108年4月15日貿服字第1080150822號公告108年6月15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刪除CCC7210.70.90.11-5「以熱浸鍍鋅為底材之塗漆、清漆或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等8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7210.70.90.21-3「以熱浸鍍鋁鋅合金為底材之塗漆、清漆貨被覆塑膠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至品,捲盤狀,厚度小於0.25公厘」等28項貨品號列,爰旨述貨品清單自108年6月15日起修正如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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