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有效期間自108年9月3日起至108年10月2日止

2019-09-02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0151822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有效期間自108年9月3日起至108年10月2日止。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國大陸製CCC9404.90.10.00-3「蓋被褥」等5項貨品(如附件1)之輸入條件,業經本部108年9月2日經貿字第10804603710號公告修正,進口人輸入該5項貨品應檢附不含中國大陸製CCC6302.21.00.00-8「棉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等3項貨品(如附件2)之切結書及申請書向本局申請備查文件,憑以報關進口。

二、進口人輸入CCC9404.90.10.00-3「蓋被褥」等5項貨品(內含CCC6302.21.00.00-8「棉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等3項貨品)者,如於108年9月3日前已開出信用狀、匯出貨款或貨品自國外裝運輸入,具有證明文件者,得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輸入,本專案核准有效期限自108年9月3日起至108年10月2日止。進口人取得本部專案核准後,應於108年10月2日(含)前報關進口。

三、本部業已公告自108年9月3日起,進口人輸入前述中國大陸製「蓋被褥」等5項貨品時,不得內含中國大陸製「棉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等3項貨品;如經海關查獲違反規定之中國大陸製「棉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等3項貨品,除依公告事項二規定取得本部專案核准者外,本部不受理該等貨品之專案申請。

局長   楊  珍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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