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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2019-09-05 管理組廠商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9月05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0151870號

主旨: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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