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9月05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0151870號 主旨: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