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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之處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自即日生效。

2019-09-05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9月05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0151690號

主旨:修正「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之處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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