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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並自即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2019-09-18 管理組國際規範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9月18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80151797號

主旨: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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