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自109年2月24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CCC6307. 90.50.10-6「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0-4「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

2020-02-12 資訊室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2月14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904600740號
附件:如文(計1頁)

主旨:公告自109年2月24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CCC6307. 90.50.10-6「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0-4「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輸出規定代號為「111」,並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

依據:貿易法第11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鑒於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發之肺炎疫情蔓延,行政院防疫等級升級至二級開設,本部爰配合公告自109年1月24日起至109年2月23日止限制旨揭貨品輸出。考量疫情持續擴大,為確保口罩供應國內所需,以保障國人健康,爰公告旨揭事項。未來視疫情再檢討調整,倘疫情緩和,可提前公告解除限制。

二、旨揭貨品出口如有正當理由,並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輸出者,本部國際貿易局得專案核准。

三、檢附貨品輸出規定明細表1份如附件。

部長  沈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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