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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自即日生效。附修正「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2020-02-18 管理組產證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2月18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90150106號

主旨: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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