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4月29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904601870號
附件:如文(計1頁)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自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CCC6307.90.50.19-7「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9-5「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為「111」。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本部前配合公告自109年1月24日至109年4月30日止限制旨揭貨品輸出。考量疫情持續變化,為確保口罩供應國內所需及確保國人健康,爰公告旨揭事項。未來視疫情再檢討調整,倘疫情緩和,可提前公告解除限制。
二、旨揭貨品輸出如有正當理由,並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輸出者,本部國際貿易局得專案核准。
三、檢附貨品輸出規定明細表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