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產地為外國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並自即日實施。

2020-07-08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7月08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90151696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公告原產地為外國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因應歐盟對鋼鐵產品採行防衛措施,為利業者自外國進口之鋼鐵產品在國內加工(未實質轉型)可出口至歐盟及維護貿易秩序,本局前於108年5月14日貿服字第1080151018號公告非屬我國產製之322項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應於貨品放行前,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以外貨出口之方式向海關報關出口。
二、歐盟109年6月30日公布鋼鐵產品防衛措施複查結果,自109年7月1日起我國前獲配國家額度之第8類「不銹鋼熱軋鋼板捲及條」鋼鐵產品修正為全球配額逐季管理方式。為協助業者因應此項調整措施,爰公告旨揭事項。
三、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
(一)申請書(如附件2)。
(二)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三)原產國(外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四、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出口報單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二)單一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三)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申請補結案。
五、本局108年2月18日貿服字第1080150319號公告及108年5月14日貿服字第1080151018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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