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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第五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2020-09-10 管理組產證管理科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9月10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904604420號

 

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第五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第五點附件二

部長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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