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公告CCC9025.19.90.10-1「體溫計」1項貨品自109年3月4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11」。

2020-03-04 資訊室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3月04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904601130號

附件:貨物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公告CCC9025.19.90.10-1「體溫計」1項貨品自109年3月4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11」。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蔓延,國內防疫等級已升級至一級開設,國內機構團體、藥局為防疫武漢肺炎,確有大量使用體溫計需求,為優先供應國內使用,爰公告旨揭事項,並排除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適用。前述限制,未來視疫情再檢討調整。

出口貨品如非紅外線額溫槍,出口人得檢附申請書(含出口貨品名稱、規格及數量)及型錄等文件,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出口。

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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