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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109年10月22日起實施。

2020-10-26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08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90152724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3頁)

主旨:公告「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109年10月22日起實施。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輸入非醫用口罩(即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應於口罩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從外觀上應具顯著性且易於辨識。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得輸入。

局長  江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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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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