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展覽主辦單位於我國舉辦展覽補助申請須知」,並自109年8月18日生效。

2020-11-03 發展組會展發展一科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03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0940051110號
附件說明:如文(1090251004-1.pdf)

主旨:公告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展覽主辦單位於我國舉辦展覽補助申請須知」,並自109年8月18日生效。
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及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我國會展產業振興舉辦展覽活動,本部業以109年8月18日經貿字第10903814620號公告旨揭須知,為使展覽主辦單位有充裕時間因應疫情依徵展情形提出申請及辦理核銷作業,爰修正旨揭須知。
二、檢附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展覽主辦單位於我國舉辦展覽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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