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0年度第1次「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申請。

2020-11-30 發展組貿易輔導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090251091號
附件說明:如文(共4頁)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0年度第1次「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申請。
依據:本部109年11月11日修正發布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及「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原則」(以下簡稱「補助原則」)。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須符合下列事項:
(一)「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之補助對象。
(二)前項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補助對象須會務運作正常(按照內政部規定會務運作不正常,包括1年內未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連續4年未開會員大會及理事長任期已滿未改選等4項)。
二、補助種類:
(一)符合「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1款、第3款規定在臺灣舉辦之國際展覽或國際會議。
(二)符合「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4款之辦理在臺灣舉辦國際展覽與舉辦國際會議之推廣、爭取階段或順道觀光業務。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9年12月21日(星期一)止。
四、申請計畫執行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五、補助類型:
(一)舉辦國際會議(含線上或與實體併行之會議)。
(二)舉辦國際展覽(含線上或與實體併行之展覽)。
(三)推廣國際會議及展覽(含線上或請當地專人協助推廣)。
(四)爭取國際會議(含線上競標會議主辦權)。
(五)順道觀光(指來臺參加國際會議或展覽的國外人士在臺觀光旅遊行程之活動)。
(六)有關國際會議與國際展覽定義及相關規定如附件1。
六、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網路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請至「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助計畫管理系統」(網址:https://espo.trade.gov.tw/tbxn/login.jsp)申請,若有系統操作上問題,可電洽本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聯絡電話:02-27255200分機1121、1125及1126。
七、注意事項: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近期國際經濟情勢急速變遷,各國邊境仍持續管制,申請單位應提出因應疫情之妥適具體計畫內容,且計畫宜有具體可行之規劃。
(二)另因應疫情為強化邊境管理,受本部各單位補助之廠商因公奉派出國案件,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前,均一律暫停,爰因疫情影響無法派人出國爭取國際會議及推廣將在臺舉辦之國際會展,同意以線上方式進行爭取及推廣;若有實體推廣活動可指定當地專人(如當地合作團體/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臨時人員)於現場協助推廣,但核銷時需檢附於現場所作實際推廣之事項錄影檔(例如發送文宣廣告、舉辦小型推廣活動、設置推廣攤位等多元推廣活動)。
(三)前述申請資格屬「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補助對象,其營業項目應包括辦理會議及展覽服務業者,且限申請補助在臺舉辦國際會議協會(ICCA)認列之國際會議之爭取、推廣、舉辦或順道觀光業務(如附件2)。
(四)國際會議中合併舉辦之國際展覽,或國際展覽中合併舉辦之國際會議,主辦單位僅能就國際展覽或國際會議擇一申請補助。
(五)本次會展補助之准駁係由評審委員會決定,爰申請單位之計畫執行日期在未獲本局核定補助前,如自行辦理應評估及承擔未獲補助之後果。
(六)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申請人如有符合前述情形,應向本局主動表明身分關係之情形,請參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詳實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附於補助申請文件(如附件3)。
(七)「補助辦法」、「補助原則」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公布於本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請點選「廠商拓銷資源」→「拓銷補助」→「基本法規」),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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