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 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

2021-05-03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5月03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00460213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 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我國產製之158項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特定鋼品實施防衛措施,原訂110年6月30日到期,惟110年2月26日歐盟展開延長防衛措施調查,預計6月30日前公布調查結果。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可能續行防衛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以110年5月3日至6月30日為過渡期,旨揭貨品輸往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

三、旨揭貨品配額核配方式如下:

(一)依據廠商109年5月及6月之出口量加計10%,做為該廠商於過渡期間得申請利用之配額額度。

(二)109年5月至6月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2),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3)於110年5月15日前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上述額度核配。

四、倘歐盟繼續採行鋼鐵防衛措施,過渡期間申請之數量,將自出口人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除。

部長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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