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2021-07-01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7月01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0046041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如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歐盟採行鋼鐵產品防衛措施(108年2月2日至110年6月30日),避免自他國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鋼鐵產品影響鋼鐵貿易秩序及我國經貿利益,本部前於108年1月24日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我國獲配國家配額之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且申請時應檢附本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

二、歐盟110年6月11日公告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期間(110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158項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2),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時應檢附本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

(二)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三)請至本部國際貿易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trade.gov.tw)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158項鋼鐵產品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部長 王 美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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