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定期檢討及建議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之程序
內容: 經濟部公告發文日期:91年02月15日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九一二○○二○一八○號主旨:公告定期檢討及建議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之程序,自即日起實施。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三項...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91年02月15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九一二○○二○一八○號 主旨: 公告定期檢討及建議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之程序,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相關貨品主管機關應每六個月定期檢討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如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不危害國家安全(二)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之條件,並經本部國際貿易局召開審查會議通過者,由本部核定後公告准許輸入。 二、出進口廠商或工商團體得填具「建議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部國際貿易局提出開放進口之建議。建議項目經徵詢貨品主管機關及工商團體意見,如符合前述開放條件,並經審查會議通過者,由本部核定後公告准許輸入。 三、其他政府機關(構)亦得依其主管業務立場,向本部國際貿易局建議開放。建議項目經徵詢貨品主管機關及工商團體意見,如符合前述開放條件,並經審查會議通過者,由本部核定後公告准許輸入。 四、本部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經(八五)貿字第八五二六一二五○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92年08月25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九二二○○二二一○○號 主旨: 公告修正本部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經授貿字第○九一二○○二○一八○號公告「定期檢討及建議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之程序」之附件「建議開放大陸地區物品輸入申請表」內容(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為利貨品主管機關及產業公會事先掌握申請人針對其建議開放輸入之大陸物品,曾洽詢國內製造業者但未獲供貨或供貨量不足之實情,爰修正旨揭「建議開放大陸地區物品輸入申請表」,增列「曾洽國內生產業者但未獲供貨或供貨量不足情形(含需求量、業者名稱、原因等)」欄位,俾各相關單位納入檢討開放與否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