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修正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輸出入物品項目及相關規定

2009-12-31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0980460739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輸出入物品項目及相關規定。
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如下:
(一)金門、馬祖地區:
准許輸入臺灣地區CCC第1章至第97章之項目(詳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輸入時應依照該3表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二)澎湖地區:
准許輸入臺灣地區CCC第25章至第97章之項目(詳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輸入時應依照該3表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二、輸入前項大陸物品,除下列項目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簽證外,其餘項目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一)「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 有「121」(即由本部國際貿易局簽發輸入許可證)項目。
(二)「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MP1」代號(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特別規定」欄列有「MXX」代號項目。
三、准許金門或馬祖地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檢附當地縣政府同意文件項目(如附表):輸入時應檢附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同意文件,並依照該表之輸入規定辦理。該等項目限供當地使用,不得轉運至臺灣地區。
四、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物品輸出至大陸地區,應依照「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之相關輸出規定辦理。
五、本部98年10月9日經貿字第09804605440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部長 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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