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自即日起修正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以外之臺灣地區物品得經由...
內容: 經濟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發文字號:經貿字第09804604550號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以外之臺灣地區物品得經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轉運至大陸地區。依據:試辦金門馬...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09804604550號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以外之臺灣地區物品得經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轉運至大陸地區。 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5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 准許經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轉運至大陸地區之臺灣地區物品,應依照「限制輸出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及「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之相關輸出規定辦理。 二、 轉運之臺灣地區物品,應於金門、馬祖或澎湖之兩岸通航港口完成貨物通關程序,或於臺灣地區通關及查驗並於金門、馬祖或澎湖之兩岸通航港口完成卸存結關程序,始得輸出至大陸地區。 三、 本部97年10月15日經貿字第09704605642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