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3條第1款經准許輸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得轉運金門、馬祖或澎湖以外之臺灣地區

2009-08-19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09804604390號

主旨: 公告自即日起「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3條第1款經准許輸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得轉運金門、馬祖或澎湖以外之臺灣地區。
依據: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5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 本部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公告准許輸入金門、馬祖或澎湖之大陸地區物品中,屬第23條第1款經准許輸入臺灣地區之項目,得轉運金門、馬祖或澎湖以外之臺灣地區。

二、 前述大陸地區物品應於金門、馬祖或澎湖當地完成貨物通關或卸存辦妥轉運程序,始得轉運至金門、馬祖或澎湖以外之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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